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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办发〔2023〕139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调整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分层调整业务指南》)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拟启动2024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现就相关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全国股转公司共拟实施6次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分别以1月31日、2月29日、3月29日、4月30日、5月31日和8月30日为进层启动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批次 | 进层启动日 | 全国股转公司 发送核查信息时间 | 主办券商 提交核查材料时间 |
1 | 1月31日 | 2月1日24:00前 | 2月6日24:00前 |
2 | 2月29日 | 3月1日24:00前 | 3月6日24:00前 |
3 | 3月29日 | 4月1日24:00前 | 4月8日24:00前 |
4 | 4月30日 | 5月6日24:00前 | 5月9日24:00前 |
5 | 5月31日 | 6月3日24:00前 | 6月6日24:00前 |
6 | 8月30日 | 9月2日24:00前 | 9月5日24:00前 |
1.关于发送名单等自查、核查材料。全国股转公司按照上述时间安排,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统一门户—分层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分层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经初步判断符合创新层主要进入条件的基础层挂牌公司名单、基本信息、公司自查表模板等自查、核查材料。
2.关于自查、核查。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工作准备情况,合理选择拟参与的进层批次,按照相关时间安排,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名单及相关信息,对是否符合进层条件,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等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至主办券商处。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挂牌公司自查表等信息审慎核查,并通过分层系统查看和填写核查情况。
3.关于提交材料。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上述时间安排,通过分层系统提交核查相关材料。
4.关于初筛名单、异议复核及发布决定等。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发布初筛名单、接受挂牌公司异议等程序,作出进层决定并公告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正式名单。初筛名单、正式名单均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信息披露-股转公告”栏目发布。
如遇特殊情况须调整创新层进层申报工作的,具体方式和流程将另行通知。
二、注意事项
(一)关于财务、市值等进层指标基准日。2024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涉及的财务指标,均以挂牌公司已披露的经审计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中期报告(以8月30日作为进层启动日的公司适用)为准。进层实施涉及的股本总额、市值、交易量(如有)、做市商家数(如有)以及不得进入创新层的情形,均以挂牌公司拟依据的进层启动日为判断基准日。
(二)关于拟仅根据研发标准进入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发行融资完成时点。拟仅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公司,应当在提交进层材料前,按照《拟仅根据研发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公告必备内容》(附件1)的要求,披露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告。负责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研发投入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专项意见的必备内容》(附件2)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并披露。拟仅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拟依据的进层启动日前完成发行融资,发行融资完成时点以定向发行普通股的挂牌交易日为准。
(三)关于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完成时点。挂牌公司应当在拟依据的进层启动日前聘任董事会秘书,制定并披露公司治理制度。其中:聘任董事会秘书完成时点以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时点为准。制定并披露公司治理各项制度,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时点为准。
(四)关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的信息披露及督促整改要求。挂牌公司进层前经自查发现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在完成整改、消除影响后披露公告,说明整改措施、影响消除情况及后续防范机制等。主办券商核查过程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在为其提交进层材料前,督导其完成整改、消除影响。
(五)关于异议申请方式。挂牌公司在异议期间对进层初筛名单有异议的,应当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异议。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交异议申请材料前,应当核查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并通过分层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挂牌公司异议申请、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盖章版核查说明。
特此通知。
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研发投入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专项意见的必备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