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共计607家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除已于披露截止日前提交了终止挂牌申请及于2018年4月挂牌且在合理时间内披露了年报以外的挂牌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董事长、董秘/信息披露负责人),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第(六)款之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希望各市场主体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充分重视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