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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做市报价质量,督促做市商合规做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具有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资格的做市商进行评价。
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做市商报价记录、成交记录、监控记录和监管记录对做市商的做市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以自然季度为周期对做市商进行季度评价,以自然年为周期对做市商进行年度评价。
第五条 做市商评价采用评分制,评分项包括得分项与减分项。得分项评价做市商做市规模、流动性提供情况和报价质量,减分项评价做市商未规范履行报价义务情况。
第六条 得分项满分100分。全国股转公司按照下列指标和权重计算做市商得分项结果:
(一)做市规模满分40分,包括做市股票数量和做市股票市值两个指标,各指标满分均为20分。
(二)流动性提供情况满分40分,包括做市商成交金额、个股成交量占比和订单深度三个指标,各指标满分依次为20分、10分、10分。
(三)报价质量满分20分,包括做市商最优报价时间和买卖价差两个指标,各指标满分均为10分。
第七条 做市商违反《股票交易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一条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做市商违规次数及日均做市股票数量综合确定减分项结果。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得分项与减分项结果计算做市商季度综合评价排名,并按照下列标准减免做市商当季度交易经手费:
(一)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5%(含)的做市商,减免其做市账户全部交易经手费;
(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5%~10%(含)的做市商,减免其做市账户70%交易经手费;
(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10%~20%(含)的做市商,减免其做市账户50%交易经手费;
(四)其他做市商无交易经手费减免。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经手费减免标准。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于评价期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公布做市商季度交易经手费减免情况。
第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做市商季度评价结果进行算术平均,确定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按照下列原则对做市商进行评优,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一)年度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做市商为“年度最佳做市商”;
(二)年度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第三的做市商为“年度优秀做市商”;
(三)年度综合得分排名较上一年度综合得分排名进步最大的做市商为“年度最佳进步做市商”;
(四)年度做市规模指标合计得分排名前五的做市商为“年度优秀做市规模做市商”;
(五)年度流动性提供指标合计得分排名前五的做市商为“年度优秀流动性提供做市商”;
(六)年度报价质量指标合计得分排名前五的做市商为“年度优秀报价质量做市商”。
年度综合得分排名末20%的做市商,不参与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评优。
第十二条 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取消其季度交易经手费减免和年度评优资格。
季度评价期内,做市商因做市业务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业务规则》6.1条第一款第五项至七项、第九项自律监管措施的,取消其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交易经手费减免资格。
年度评价期内,做市商因做市业务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两次以上《业务规则》6.1条第一款第五项至七项、第九项自律监管措施的,取消其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做市商评价得分项指标说明
2.做市商评价减分项指标说明
3.做市商评价得分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