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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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股转公告〔2026〕322号
【发布日期】
2026-10-16
【实施日期】
2026-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规则类别】
综合类
【业务规则层级】
基本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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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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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股转公告〔2026〕3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保障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加强收费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0月14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建立健全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收费事项监管,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事项是指全国股转公司作为收费主体,在各类业务活动中向市场参与者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挂牌初费、挂牌年费、交易经手费、交易单元费、行情信息许可经营费等。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面向市场主体代收并代为缴纳的税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费事项管理以资本市场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导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合规,以公众利益为优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收费事项类别实行定价管理。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全国股转公司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相关证券产品和服务运营情况以及可比市场定价等因素。

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开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评估论证。根据资本市场稳定、相关产品发展和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等需要,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适时制定收费调整方案,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

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费事项的设立与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董事会审定,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开经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其缴纳方式向全国股转公司缴纳费用。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部分交易经手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代为收取。除上述费用外,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收费以全国股转公司对外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经全国股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