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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告〔2026〕10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便利国际中长期资金入市,现就《规定》涉及的境外公募基金条款有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按基金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公募基金(以下简称境外公募基金),可以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按照产品单独计算其持有的挂牌/上市证券数量,适用《规定》相关要求。
二、申请按照产品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的,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已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受托证券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境外公募基金适用短线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二)基金注册(备案)文件;
(三)基金募集说明书;
(四)基金合同;
(五)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证明文件;
(六)其他可以证明相关基金为合法设立、独立运作的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的文件(如有);
(七)基金产品账户清单(附件2);
(八)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对受托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材料中,关于证明相关基金系合法设立的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的,相关内容应提供中文翻译。中文与外文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授权委托书应当使用中文或者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证券公司接受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提交相关申请时,应当制作申请材料清单,将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压缩打包,并以“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产品名称+短线交易”命名,发送至jwgmsq@bse.cn。
四、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接收,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反馈结果。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通知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补正。
五、境外公募基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按照产品单独计算持有上市/挂牌证券数量申请的,其管理人无需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申请。
六、境外公募基金相关申请通过后,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其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受托证券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通过外国战略投资者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
(二)《境外公募基金适用短线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申请表》信息发生变化;
(三)《基金产品账户清单》信息发生变化;
(四)不再符合《规定》相关要求。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基金产品账户清单
全国股转公司
2026年4月7日